消费者指导案件
2018-01-02 17:28:08
1.保健食品滥用添加剂 消费者可请求10倍赔偿
2012年7月27日,孟健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)监制、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)生产的“养生堂胶原蛋白粉”共7盒,合计1736元。产品外包装显示产品标准号:Q/YST0011S,配料包括“食品添加剂(D-甘露糖醇、柠檬酸)”。孟健以产品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为由,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,后向法院起诉,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、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,10倍赔偿货款17360元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杭州养生堂公司制订的企业标准中明确以《GB2760》作为生产标准,从《GB2760》附录的内容反映,D-甘露糖醇相对应的“食品名称”仅为“糖果”,并不包括“固体饮料类”。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-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消费者可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96条规定,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,并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;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。
【裁判要旨】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96条规定,消费者只要购买了不安全食品,无论是否已经食用,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后果,即可以适用购货价款10倍的赔偿。
【专家点评】国家对使用添加剂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,并且只能有国家标准,不得制定地方标准。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-甘露糖醇,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,二审判决适用了惩罚性赔偿。实践中,经营者往往以食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,不应适用价款10倍赔偿,有的法官也持这种态度。其实,这是对法律的误解。消费者支付货款购买了不能食用的食品,本身就是损失,而且法律并未规定价款10倍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为惟一条件。即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2.新车配置被改装 构成欺诈将按3倍赔
【案情概要】2009年8月14日,李春豪与重庆云祥汽车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云祥公司)签订合同,约定购买豪华型天马汽车1台,单价13.5万元。签订合同时,云祥公司向李春豪出示了汽车配置情况表。在使用该车过程中,因天窗漏水李春豪到修理公司进行维修时,了解到其所购汽车的部分装饰配置,是云祥公司改装的,该情况亦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证实。据此,李春豪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退货,并由云祥公司加倍赔偿其购车款,共计27万元。
【裁判要旨】销售者隐瞒事实真相,将销售的新车自行改装后交付给消费者,构成商业欺诈,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的规定,适用加倍赔偿。
【专家点评】审判实践中,只要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销售者提供的汽车有欺诈行为,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法院即应支持,让欺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。为加大对欺诈者的制裁力度,新修订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,并且明确汽车等6种耐用消费品的举证责任倒置,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,加大了违法经营的成本。也就是说,2014年3月15日后发生本案情况的,消费者可以请求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。